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捐赠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来源:国有资产管理处发布时间:2023-03-09人气: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捐赠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学校接受捐赠和对外捐赠。

第三条  学校受赠资产是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境外机构或个人赠予学校学校所属单位、组织、团体的资产(包括各种固定资产、货币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等),属国家所有,是学校依法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对外捐赠是指学校及学校所属各单位依规将国有资产,无偿支援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扶贫、赈灾等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章  受赠资产管理

第五条  受赠资产分为定向捐赠资产和非定向捐赠资产,学校有关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对受赠资产进行管理。

第六条 学校所属单位、组织、团体接受的捐赠,必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定向捐赠资产,原则上应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安排、使用和专项管理。非定向捐赠资产,由国资处发布受赠资产信息,有意向的二级学院、部门向国资处提交调配申请,经学校研究后,办理调拨手续,如属“三重一大”范围,按学校“三重一大”制度执行。受赠资产应优先满足教学单位的需求,充分发挥捐赠物资的使用价值。

第七条  学校及学校所属单位、组织、团体接受捐赠资产,应持已确认的资产清单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验收,并凭有关资料和验收单据办理入账手续。

第八条  受赠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学校负担的运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相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二)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做出评估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字画、工艺品等无法评估价值的,按名义价值1元作为入账价值;

不宜长期保存、易损耗的物资,可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拍卖,拍卖收入上缴学校财务。

第九条 学校为表彰捐赠人对学校的援助和贡献,向捐赠人发放荣誉证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捐赠人的意愿进行冠名:

捐赠人捐建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方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  

捐赠人捐赠的能单独完成某一类科研项目或实训任务的仪器设备,且设备价值达200万元以上;

其他重要的捐赠情形。

第三章  对外捐赠管理

第十条  学校及学校所属单位在授权范围内利用学校资金和其他各类资产对外捐赠,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十一条 经办单位按规定程序,上报学校审批。报批时,必须附送资产的原始资料、详细清单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学校对外捐赠应与受赠人就捐赠的相关事宜达成并签订协议(特殊情况,如遭受自然灾害除外),捐赠后要向受赠人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后,经办单位和原资产使用单位应凭有关捐赠报告以及受赠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票据于一个月内办理资产的销账手续。

第四章  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任何单位(部门)未经学校授权或同意,私自以学校或学校所属单位的名义对外捐赠的,学校将追究该单位(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未经学校批准,在接受捐赠时,擅自向赠与方做出不实承诺,影响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以对外捐赠的名义转移、贪污、侵占学校资产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