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范仪器设备管理行为,确保资产安全与完整,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严格的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二章 报损报失办法
第四条 仪器设备损坏的,设备使用人或保管人应先查清原因,在3天内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各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填写《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情况报告表》(附件1),提出处理意见,在两周内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五条 仪器设备因被盗导致丢失的,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同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凭《公安机关立案受理通知书》或学校保卫处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各单位确定仪器设备使用人或保管人应承担的责任,在两周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由各单位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聘请专家组成调查组调查处理。
第七条 各单位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按规定及时上报,没有及时上报,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所在单位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三章 赔偿界定
第八条 属于下列任一种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均属责任事故,应按照本办法予以赔偿。
(一)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
(三)因工作失职、指导错误或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四)因保管不善,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五)属个人借用、保管的仪器设备丢失;
(六)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坏、丢失。
第九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经过技术鉴定和确认,可免于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难度大和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检修、试运行等),且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仍难以避免而发生的损坏;
(二)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原因(如:产品质量、技术缺陷、老化等),在正常使用或保管条件下发生的自然损坏;
(三)教学、科研需要进行的探索性、破坏性、拆解性实验,或科研性质决定的一次性使用的在账设备设施,事先经备案和确认的;
(四)由于其它不可抗原因(包括:自然灾害、突然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仪器设备的意外损坏、损失;
(五)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仪器设备被盗,已向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并有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第十条 除第八条、第九条涉及情形外,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的,其赔偿责任由使用单位集体承担。
第四章 赔偿原则及折价办法
第十一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的估价原则:
(一)损坏丢失仪器设备零配件的,只赔偿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二)仪器设备局部损坏且可以修复的,只赔偿修理费用;
(三)仪器设备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降级降档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赔偿降级降档的损失价值;
(四)因损坏导致不能使用或丢失的在用仪器设备,应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计算损失值并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针对设备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按国家和江苏省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类设备的已使用年限自设备登记入账时开始计算,至损坏或丢失事故发生时为止。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折算损失值的计算:
(一)仪器设备使用未到达折旧年限的:
仪器设备损失价=仪器设备原值×(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达到或超过折旧年限的仪器设备折算损失值按其原值的1%-10%计算。
(二)超过使用年限但仍在使用的稀缺贵重或实际残值较高的仪器设备,各单位在估价时应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基础上高估计算。对超过折旧年限的通用且实际残值较低的电子类等设备,在估价时可就低计算。
第十五条 对涉及民用的折旧期内设备,如: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摄像机、照相机、电视机、打印机、传真机、空调机等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时,各单位应从严计价赔偿。
第十六条 责任人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除货币赔偿方式外,经学校认定后,也可用不低于原仪器设备配置的同类型仪器设备进行实物赔偿。
第五章 赔偿缴款及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按规定对丢失损坏仪器设备进行责任认定、提出赔偿处理意见,国有资产管理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赔偿批准意见,统一开出《仪器设备损坏及丢失赔偿通知单》(附件2)。各单位接到赔偿通知单后,负责通知责任人在三个月内办理完赔偿缴款手续。若赔偿金额较大,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者,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可在半年内分期缴纳。
第十九条 对无故拖延,在三个月内或半年内仍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在职教职工由学校财务处直接从本人工资中代扣,学生则按学生管理相关制度处理。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赔偿费不得用公款报销。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缴款手续统一在学校财务处办理。赔偿费用计入仪器设备残值收入。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赔偿处理意见及财务交款凭据注销固定资产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家具、低值耐用品的损坏丢失赔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情况报告表
上报单位(公章):
资产编号 | 资产名称 | 单价(元) | 原值(元) | 购置日期 | 损失日期 | 最低使用年限 | 保管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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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损原因或 丢失经过 | (应详细说明资产损失原因、过程,如果有损失证明材料,如报案记录等作为附件,与本表一并交国有资产管理处留存)
呈报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单位处理意见 | (单位意见应明确责任者和处理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意见 |
审核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审计处审核意见 |
审核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说明:此表填写一式三联。
附件2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通知单
(学院/部门) :
根据《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学院/部门)申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学校领导会办同意,丢失、损坏事项应赔偿损失费 元。
请(学院/部门)接此通知后督促相关责任人,于 月 日前,到财务处办理缴款手续;凭财务收款单据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注销手续。若无故拖延,超过规定时间三个月尚未办理赔偿手续,学校将从其绩效工资中直接扣除。
特此通知。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