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来源:物资设备管理处发布时间:2020-01-13人气:1001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1号)、《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操作规程》(苏财资〔201469号)、《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管理的通知》(苏教财20161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学校在确保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或无偿方式提供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主要是指学校占有、各单位具体使用的地上建筑物、土地、设备等。学校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经鉴定为不得使用的危险房屋的;

(三)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禁止出租出借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领导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并委托以下部门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归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申请和实施管理。

归口管理部门管理范畴为:

1.办公室:负责学术报告厅等会议场地的出租出借事项的论证、申报及管理;

2.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室(含机房)、实验室和运动设施等教学、实训场所的出租出借事项的论证、申报及管理;

3.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超市等服务性用房出租出借事项的论证、申报及管理;

4.科技处:负责校企合作资产项目的论证、申报及管理;

5.团委:负责大学生活动中心等学生活动场所的出租出借事项的论证、申报及管理;

6.未列入上述归口管理部门管理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

第五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实行校内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在确保自身需要、完成各项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对拟出租出借的资产(设备、房产等)整体账面价值在300万元以下或拟出租房产的整体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以上授权中未涉及的学校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货币性资产等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等事项,仍按规定程序与要求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第六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相关政策进行市场调研论证、资产评估,并制定出租出借实施方案,填写《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表》,出租出借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拟出租资产状况、拟出租用途、出租原因、出租期限、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租金支付及递增方式、招租方式等内容;出借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出借对象、出借原因及出借期限等内容。

第七条 学校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

第八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程序

(一)申报:各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论证,制定出租出借实施方案,经归口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核后,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方案;

(二)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后进行报批。

1.零星出租出借项目报分管资产校领导审批;

2.对租借用地超过20平方米的房屋或价值10万元以上的设备,并且租借时间超过3个月的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3.对单项设备评估价或现行市价超过50万元以上(含)、年租金15万元以上(含)资产的出租出借,按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4.对拟出租出借的资产(设备、房产等)整体账面价值在300万元以上或拟出租房产的整体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5.校企合作项目按照学校校企合作相关规定实施。

(三)签订合同:经招投标或学校审批同意的,由归口管理部门牵头,履行合同签订程序,合同中必须明确安全、损坏(丢失)赔偿责任。

(四)备案:学校于每年的1月底前,将上年授权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情况汇总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出租出借(合作)期满,如需继续出租出借(合作)的,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按程序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零星租用、租借学校房屋土地举办培训、训练、会议、考试等活动,按本办法第八条履行审批程序,由租借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租用租借手续,并按相关标准(见附件2)向学校财务处缴纳相关费用后使用,附件2中未涉及的资产出租收费标准另行商定。对接受省、市有关行政部门安排的活动可免收租金,校企合作单位按照《合作协议》执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归口管理部门须说明情况并经分管资产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

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资产出租出借的后续管理,建立出租(出借)业务档案,对出租(出借)的资产状况、业务进展情况、租借费用上缴情况做好及时的跟踪,加强监管,防止资产及收益流失。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加强对出租出借项目的监督与检查。国有资产出租后,消防、环境卫生等原属管理权限不变。

第十二条 按照财务“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收入必须全额上交学校,租金收入的使用按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租借单位不能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的,国有资产管理处要督促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时与租借单位解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后续事宜的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履行相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经查实,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二)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国有资产;

(三)蓄意拆分拟出租出借资产;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益;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因出租出借导致国有资产损坏、丢失等情形,除按照规定赔偿外,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表

                  2.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零星出租收费标准参照表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表.docx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零星出租收费标准参照表.docx